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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桂林派出所民警刘宇航涉嫌滥用职权罪

刑法第397条 | 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桂林派出所

案件事实

2025年12月10日,孙一峰在长春市新民广场53秒内连续恶意别车8次,辱骂挑衅,致两车相撞,车损约10万元。行车记录仪视频清晰可见,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。

桂林派出所民警刘宇航在办理此案时,将这样一个视频清晰可见、事实清楚的寻衅滋事行为,故意认定为"没有违法事实"予以终结——涉嫌滥用职权罪

证据一:行车记录仪视频

53秒内连续恶意别车8次,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:

2025年12月10日 长春市新民广场 | 行车记录仪原始视频

证据二:法律文书对比

同一起事件,两份官方文书的认定截然相反:

刘宇航认定:"没有违法事实"
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
桂林派出所(下级)
《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》
认定"没有违法事实"——直接将孙一峰洗白为无辜
长春市公安局认定:"存在犯罪事实"
不予立案通知书
长春市公安局(上级)
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
认定"犯罪事实显著轻微"——即承认存在犯罪事实
犯罪必然违法。上级公安局认定孙一峰"存在犯罪事实",刘宇航却认定"没有违法事实"。一个有犯罪事实的人,到了刘宇航手里变成了完全无辜——视频清清楚楚摆在那里,这不是滥用职权是什么?